供热费

乌兰察布多地发布2025—2026年度供热费收取公告

根据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热用户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,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,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、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,但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。同时将欠费热用户起诉至法院,并通过电视台、广播台、微信平台、报纸、法院

公告 乌兰察布 兴和县 商都县 供热费 2025-08-27 12:49  3